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6]51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9
实施时间: 2006-9-29
失效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税收征管综合软件的应用,区局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全区国税系统使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不再使用单机版代开软件,代开发票使用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各地国税机关委托代征代开点,原则上限于边远......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19
实施时间:2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