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6]67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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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管理,认真核实并确认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热力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二、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经营企业向居民个人提供热力产品的,由基层税务机关核实热力生产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部分的销售收入。对无法准确核实其向居民个人供热所取得销售收入的,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向居民个人的供热比例,以确定其免税销售收入。上述热力企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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