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7]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30
实施时间: 2007-1-3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8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依照税务总局第13、14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征[2006]2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