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30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5
实施时间: 2004-11-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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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局及省和设区市局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对实施欠税公告的范围和口径,应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四、五、九条的规定执行。各地在公告或上报欠税情况之前,应就欠税公告内容涉及的相关指标、数据逐一核对、核实,确保公告或上报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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