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旅游企业存在多重纳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4]26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2
实施时间: 2004-12-22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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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我省旅游企业存在多重纳税问题的函》(闽旅[2004]函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租车费作为交通费扣除项目及营业税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的规定,对旅游企业的“租车费”及其扣除凭证,在营业税政策管理上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运输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车辆出租给旅游企业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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