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5]64号
发文部门: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3
实施时间: 2005-4-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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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外管局各市分局、中心支局、县(市、区)支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县(区)级国、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开具税收证明。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重点审核申请人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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