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5]4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8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