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5]17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9
实施时间: 2005-10-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征[2003]1号),办理定额核定工作,并依据我省的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认定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