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6]2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4
实施时间: 2006-8-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2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税务登记证件到2006年8月底发放到位,请各地国税机关按原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做好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和相关证件、资料收取、审核工作。
  二、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格包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中关于“国标行业”栏的填写,按填表说明中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主次顺序填写。如某纳税人主营家具制造,填写21;兼营家具饰品零售,填写21 65,由此类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