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6]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6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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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部门依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依次扣减各税种的顺序为:
  1、营业税及其附征的税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2、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享受再就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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