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经售员使用“夫妻卡”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6]27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5
实施时间: 2006-1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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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税局:
  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经售员使用“夫妻卡”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6]105号)反映: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州分销中心(简称“安利公司”,甲方)与销售代表(简称“经售员”,乙方)及其配偶签订《安利销售代表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银行帐户,作为推销安利产品业绩提成劳务报酬的收入卡,同时甲方配发给乙方一个“安利号码”(也称“销售代表编号”或“夫妻卡”号码)。乙方及其配偶凭“安利号码”向甲方购买安利日用品再推销,甲方电脑打印出的收银小票上自动体现“安利号码”以及乙方及其配偶姓名。每月甲方汇总乙方电脑收银小票上的销售总额,结算按乙方当月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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