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6]9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
实施时间: 2006-4-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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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的规定,消费者应于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当日书面报告机动车销售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复印丢失发票存根联前,通过《江西日报》公告声明作废。
  二、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加盖机动车销售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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