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6]3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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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及我省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对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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