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6]11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9
实施时间: 2006-5-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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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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