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来煤加工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7]9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4-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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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当前电煤供应不足,电力供需矛盾较大的压力,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电网所有用电工业企业(包括趸购转供的工业企业)征收来煤加工费。即在现行目录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03元,作为来煤加工资金补助给向昆明二电厂、滇东电厂、曲靖电厂、宣威电厂、昆明电厂、小龙潭电厂、阳宗海电厂、巡检司电厂、滇能弥勒电厂、大唐红河电厂等10个省内主力火电厂供应电煤的企业,并对云南电网购贵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418元的补助。来煤加工资金由云南电网公司所属的供电局向客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逐级上交云南电网公司专户存储。电网公司根据省经委核定量拨付来煤加工资金给各火电厂,各火电厂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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