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6]28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9
实施时间: 2006-5-29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审计厅:
  你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咨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函》(粤审经函[2006]153号)收悉,现就有关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