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函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11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31
实施时间: 2006-5-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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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营业税政策:
  一、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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