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6]14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5
实施时间: 2006-6-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的工作安排
  (一)各地要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在换证前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纳税户进行一次清理,对非正常户也要进行一次确认,对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原发证管理机关在各市地税网站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到2006年12月31日仍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原发证管理机关也要及时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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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第一点第二款的第3、4、5句:“省局将参照总局统一的招标价格确定结算价格,具体价格另行通知。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局向省物价局重新报批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要严格管理,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