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1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6
实施时间: 2006-6-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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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现就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以上国税机关。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认定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编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粤国税办函[2006]21号)的规定办理。原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编码如与新的纳税识别号码不符的则应更换,并按新的纳税识别号码刻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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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修改: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69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2
实施时间:2009-4-22

“关于委托进口企业取得“国标代码”为代理进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问题”修改为“关于委托进口企业取得“国标代码”为代理进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问题”。


本法规第一条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0]3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8
实施时间:20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