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6]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5
实施时间: 2006-7-2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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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30日,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涉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的换证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凡2006年8月31日前已经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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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