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7]3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7-1-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5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加强对非试点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管理,凡未经设区市国税局批准出口的外购产品,一律不得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并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二、对列名试点企业外购产品和经批准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须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相关凭证外,还需将自产出口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