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6]27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我省“大集中”征管系统即将上线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为使我省核定征收的方式符合国税发[2000]38号文和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上线使用后不能再对核定征收企业采取定额加发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应当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