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64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4
实施时间: 2006-11-2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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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的货物运输行业推行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税务机关必须使用税控盘/传输盘开具带有税控码的发票和传递发票数据,凡未使用税控盘开具的发票,不能进入总局的数据比对系统参与比对。为了及时、顺利在我市货运业推行这一税控装置,市局对该项工作部署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重要性
  公路、内河货运行业流动性大、税源分散、税源监控难度较大,因此推广应用货运发票税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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