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6]15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0
实施时间: 2006-10-1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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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125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执行过程中碰到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赋予税收管理码和临时税务登记代码,纳入征管系统正常管理,依法征收税款;但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不得发售地税发票;应待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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