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6]20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1
实施时间: 2006-10-1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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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常熟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75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9月5日之前已申报过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如还需在已申报的同一鼓励类项目项下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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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