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27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26
失效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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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精细化。个体工业户从事货物生产(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人)以上的,应实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引导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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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9-26
实施时间:201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