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7]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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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等方面与修订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需根据《条例》规定明确我省的税额标准。因此,请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待以上问题明确后再行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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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