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4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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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货运单位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以下简称税控货运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认证相符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的抵扣凭证。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我省电子申报软件未升级前,为做好货运发票的申报和数据采集工作,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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