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6]2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2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8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社会中介机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时,应认真核对机构资质,严格市场准入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文规定,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中介机构公告栏,公告有资质并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执业奖惩信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