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10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2
实施时间: 2007-3-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增值税纳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工银粤函[2007]13号)收悉。关于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
  你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宜,应按我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32号)规定执行。相关涉税事项请你行径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