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1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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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下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公告。为确保《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397]号)转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指示精神抓紧进行部署,并重点抓好落实。
  在工作中,各地一要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形式,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欠税实行定期公告的规定及欠税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向广大纳税人依法进行宣传,并确保宣传到位;二要对已发生欠税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告知,在1月20日前专门发函或专人送达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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