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4]15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0
实施时间: 2004-8-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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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的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减免税事项的,应按《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技术转让(开发)合同、科技部门认定证明、发票等相关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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