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5]5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3
实施时间: 2005-2-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19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公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市级公司,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管理方式。
根据该公司近几年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并考虑今年变动因素,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