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5]1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5-12-30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以下简称《汇缴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和完善汇算清缴工作的必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近年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有效地加强了管理,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从目前看,仍存在汇缴主体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汇缴质量不高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汇缴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