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60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5
实施时间: 2006-10-2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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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情形,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一)个人申请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除了提供《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外,还应填报如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2、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区地税局(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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