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15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2
实施时间: 2007-3-2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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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各区局应于4月30日前为已在我局办理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区局在受理我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料时,也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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