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19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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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精神,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的,不再进行不动产原值的评估。市局青地税发[2005]205号文件中,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原值,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原值评估的规定及《非购买形式取得不动产原值认定证明》停止执行。
  二、对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对外销售时,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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