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6]7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0
实施时间: 2006-9-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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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1号二00六年八月七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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