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6]4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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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现就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业兼营其他非免税项目的,能单独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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