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6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0
实施时间: 2006-4-10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31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省地税函[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各项税收的缴纳地点问题仍按市局原规定执行。文件所附报表的填报补充说明如下:
  1、凡外来施工企业(按单位填报明细,单位名称必须完整、准确)、外来房地产企业(只报汇总数)自行申报或代扣代征税款在本税务机关入库的,由实际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负责填报。
  2、报表统计所属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起,按季度统计,每季终了后10日(一季度报表可延至4月20日)内以电子表格方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