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4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5
实施时间: 2006-3-15
失效时间: 2007-12-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培训业务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自2006年3月20日起正式启用。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自印的专用发票可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
  三、《专用发票》为机开发票,手工开具一律无效。
  四、《专用发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45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