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
实施时间: 2007-3-2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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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经请示总局明确,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国税发[2007]18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三?四款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情况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一并收回,并将其粘贴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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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