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6]6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法》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如需发函调查的,由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格式见附件2),税源管理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组织进行审核调查(回函格式见附件3)。
  二、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是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