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7]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31
实施时间: 2007-1-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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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或其他业务用章。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和有效的专用发票进项凭证,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下列情形可以不提供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
  (一)跨月且未超过90天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确认为“无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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