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5]1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5-9-1
失效时间: 2010-10-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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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财产损失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可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备查问题
  为加强后续管理,掌握和了解财产损失扣除情况,对纳税人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纳税人应参照《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要求的相关内容,将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相关情况在财务部门登记、存档、备查。
  二、关于未及时扣除财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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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