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5]1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原则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
   
   
  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
  1、问:企业股东(投资者)在所投资的企业任职但未与所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所取得的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