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2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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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所得税的征管,根据《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规定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各施工项目营业收入的管理
  建立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按施工项目明细申报营业收入的管理制度(应与“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一致,即“每一个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建筑业企业在预缴和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除按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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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对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业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按青地税四[1997]9号和青地税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青地税发[2009]200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0
实施时间:2009-12-30
 

“二、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不再修订,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84号)规定执行。”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