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20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4
实施时间: 2005-11-2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为《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类金融企业。
  (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含公司)。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