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20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4
实施时间: 2005-11-2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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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应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告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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