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5]9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9
实施时间: 2005-9-19
失效时间: 2009-1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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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审核批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代理企业,均属《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凭青岛市港航局发放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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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规定,《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